1.污水or废水,监测点位布设
(1)第一类污染物采样点位一律设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的排放口或专门处理此类污染物设施的排口。(第一类污染物:是指能在环境或动植物体内蓄积,对人体健康产生长远不良影响者;包括总汞,烷基汞,总镉,总铬,六价铬,总砷,总铅,总镍,苯并(a)芘,总铍,总银,总α放射性,总β放射性,共13种)
(2)第二类污染物采样点位一律设在排污单位的外排口
(3)综合排污口、排污渠的采样应在污水泵站的进水口及安全溢流口,污水处理厂的进水、出水口和市政排污管线入江(河)口处设置采样点。
(4)废水处理设施效率监测采样点的布设
a.对整体废水处理设施效率监测时,在各种进入废水处理设施废水的入口和废水设施的总排口设置采样点。
b.对各废水处理单元效率监测时,在各种进入处理设施单元废水的入口和设施单元的排口设置采样点。
2.污水or废水,监测频次
(1)监督性监测
地方环境监测站对污染源的监督性监测每年不少于1次,如被国家或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列为年度监测的重点排污单位,应增加到每年2~4次。因管理或执法的需要所进行的抽查性监测或对企业的加密监测由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主管部门确定。 (2)企业自我监测 工业废水按生产周期和生产特点确定监测频率。一般每个生产日至少3次。废水监测应填写废水监测基本信息登记表。 (3)对于污染治理、环境科研、污染源调查和评价等工作中的污水监测,其采样频次可以根据工作方案的要求另行确定。 (4)排污单位为了确认自行监测的采样频次,应在正常生产条件下的一个生产周期内进行加密监测:周期在8h以内的,每小时采1次样;周期大于8h的,每2h采1次样,但每个生产周期采样次数不少于3次。 (5)排污单位如有污水处理设施并能正常运转使污水能稳定排放,则污染物排放曲线比较平稳,监督监测可以采瞬时样;对于排放曲线有明显变化的不稳定排放污水,要根据曲线情况分时间单元采样,再组成混合样品。正常情况下,混合样品的单元采样不得少于两次。如排放污水的流量、浓度甚至组分都有明显变化,则在各单元采样时 采样量应与当时污水流量成比例,以使混合样品更有代表性。 3.污水or废水,采样方法 (1)污水的监测项目按照行业类型有不同要求 在分析时间单元采集样品是,测定pH、COD、BOD5、DO、硫化物、油类、有机物、余氯、粪大肠菌群、悬浮物、放射性等项目的样品,不能混合,只能单独采样。 (2)不同监测项目要求 对不同的检测项目应选用的容器材质、加入的保存剂及其用量与保存期。应采集的水样体积和容器及其洗涤方法见下表。 (3)自动采样 (4)实际采样位置的设置 实际的采样位置应在采样断面的中心。当水深大于lm时,应在表层下1/4深度处采样;水深小于或等于lm时,在水深的1/2处采样。 4.污水or废水,采样注意事项 (1)用样品容器直接采样时,必须用水样冲洗三次后再进行采样。但水面有浮油时,采油的容器不能冲洗。 (2)采样时应注意除去水面的杂物、垃圾等漂浮物。 (3)用于测定悬浮物、BOD、硫化物、油类、余氯的水样,必须单独定容采样,全部用于测定。 (4)在选用特殊的专用采样器(如油类采样器)时,应按照该采样器的使用方法采样。 (5)采样时应认真填写“污水采样记录表”,表中应有以下内容:污染源名称、监测目的、监测项目、采样点位、采样时间、样品编号、污水性质、污水流量、采样人姓名及其它有关事项等。 (6)凡是需要现场测定的项目,应进行现场测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