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ie 解 du 读
01 其自身的背景和意义 开展工业企业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符合我国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2016年国务院印发的《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中第十八条明确提出:“各地要根据工矿企业分布和污染排放情况,确定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实行动态更新,并向社会公布。列入名单的企业每年要自行对其用地进行土壤环境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开”。2018年发布的《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中第十二条也提出了相关要求:“重点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要求,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定期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监测,重点监测存在污染隐患的区域和设施周边的土壤、地下水,并按照规定公开相关信息”。2019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的第二十一条也对此作出了规定:“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以及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并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开展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有助于企业摸清内部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状况,有效的预防企业内部土壤和地下水的污染和扩散,有助于企业的长期健康发展,也能够有效的保护人民群众的健康,更好的打造“绿水青山”。 开展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符合当前的政策要求,2021年11月2日发布了《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开展自行监测工作即是对该意见的积极响应。 哪些企业需要开展相应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需要开展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工作。根据《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土壤环境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包括:(一)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中应当纳入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企业;(二)有色金属矿采选、石油开采行业规模以上企业;(三)其他根据有关规定纳入土壤环境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的企事业单位。依据《工业企业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技术指南(试行)》(HJ1209-2021)中的定义,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指的是“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有毒有害物质排放等情况,确定纳入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的单位”。其它工业企业也可以按照自身需求和生态环境部门的要求开展自行监测工作。 — 工业企业需要开展哪些工作— 依据《工业企业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技术指南(试行)》(HJ1209-2021),工业企业自行监测需要开展如下工作:制定监测方案、建设与管理监测设施、实施监测方案、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报送和公开监测数据。 — 工业企业应当如何开展— 根据《工业企业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技术指南(试行)》(HJ1209-2021),结合污染场地环境调查和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等场地调查工作,可按照以下程序开展工业企业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工作: (1)监测方案制定,通过收集企业生产资料和水文地质资料结合现场踏勘和人员访谈确定企业内部的重点监测单元。 (2)点位布设,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依据重点监测单元的实际情况开展土壤和地下水采样点的布设工作,选择合适的区域开展布点。 (3)监测指标选择,参照《工业企业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技术指南(试行)》(HJ1209-2021)中的要求,结合企业生产过程中涉及的关注污染物确定监测指标。依据监测对象确定自行监测的频次。 (4)按照生态环境部发布的相关技术规定和要求开展土壤和地下水样品采集、保存、流转制备与分析工作。 (5)监测结果分析,对监测指标的检出情况、超标情况、浓度变化趋势情况进行分析,并依据分析结果对监测频次进行调整。 (6)建立质量体系,对监测方案制定过程和样品采集、保存、流转制备与分析工作开展全过程质量控制。 (7)监测报告编制,根据自行监测方案,现场采样情况、样品分析结果和质量控制情况等开展自行监测报告的编制。 (8)监测管理,根据相关要求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并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 实际操作的相应规程 —如何开展土壤地下水采样点位布设— (1)应在充分收集资料以及企业内部的重点单元进行充分识别的前提下开展点位布设工作。点位应尽量接近重点单元内存在土壤污染隐患的重点场所或重点设施设备,重点场所或重点设施设备占地面积较大时,应尽量接近该场所或设施设备内最有可能受到污染物渗漏、流失、扬散等途径影响的隐患点。 (2)依据重点单元的分类开展点位布设工作,一类单元涉及的每个隐蔽性重点设施备周边原则上均应布设至少 1个深层土壤监测点,单元内部或周边还应布设至少1个表层土壤采样点。每个二类单元内部或周边原则上均应布设至少1个表层土壤监测点。监测井应布设在污染物转移路径下游方向,每个重点单元对应的地下水监测井不应少于1个。每个企业地下水监测井(含对照点)总数原则上不应少于3个,且尽量避免在同一直线上。 (3)土壤和地下水的布设应根据监测单元的大小以及单元内重点设施的分布情况进行调整。 — 如何选择土壤和地下水监测因子— (1)初次监测时土壤监测点的监测指标至少应包括GB 36600-2018表1基本项目,地下水监测井的监测指标至少应包括GB/T 14848-2017表1常规指标(微生物指标、放射性指标除外)。重点单元涉及的其它关注污染物也应纳入土壤和地下水监测点的初次监测指标。关注污染物应包括企业相关的特征因子、污染物指标、原辅料、中间产物以及污染物转化和降解产生的污染物。地下水监测指标还应包含HJ164附录F中对应的行业特征项目。 (2)后续监测时按照重点单元确定监测指标,至少包括前期监测中的超标污染物以及本重点单元涉及的所有关注污染物。 — 如何设置土壤和地下水采样深度— (1)土壤的采样分为表层土壤和深层土壤,表层土壤采样深度为0-0.5m,深层土壤的采样深度应略低于采样单元内设施设备底部的深度。 (2)自行监测原则上只调查潜水。涉及地下取水的企业应考虑增加取水层监测。 —土壤和地下水监测的频次如何设置 — 表层土壤的最低监测频次为1年一次,深层土壤的最低监测频次为3年一次。一类单元地下水的最低监测频次为半年一次(周边存在地下水环境敏感区的企业监测频次为每季度一次),二类单元地下水的最低监测频次为1年一次(周边存在地下水环境敏感区的企业监测频次为每半年一次)。 — 如何开展自行监测结果分析 — (1)土壤污染物浓度与GB 36600-2018中第二类用地筛选值、土壤环境背景值或地方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对比分析; (2)地下水污染物浓度与该地区地下水功能区划在GB/T 14848-2017中对应的限值或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判定的该地区地下水环境本底值对比分析; (3)还应分析地下水各点位污染物监测值与该点位前次监测值对比情况,开展地下水各点位污染物监测值趋势分析; (4)对土壤或地下水中关注污染物的检出情况进行重点关注和分析。 如何编写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报告 自行监测报告中应至少包括自行检测方案描述、监测结果及分析、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措施以及企业针对监测结果拟采取的主要措施。 开展自行监测过程中 还有哪些重点关注的地方 (1)开展自行监测前应首先开展现场踏勘工作,充分了解企业的地下设施分布情况,在确保安全并与企业开展充分沟通的前提下开展采样分析工作。 (2)开展自行监测前应开展技术交底并进行现场安全培训,采样时应正确穿戴劳防用品。 (3)对重点监测单元的识别过程可参考《重点监管单位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指南(试行)》中的要求。 (4)为满足地下水长期监测的要求,地下水监测井应建成长期监测井并做好设施保护工作。 (5)重点场所或重点设施设备分布较密集的区域可统一划分为一个重点监测单元每个重点监测单元原则上面积不大于6400平方米。 (6)企业的重点场所或重点设施设备位置、功能、生产工艺等发生变动时,企业应及时变更监测方案。 (7)样品采集规范、流转要求可参考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中的相关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