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 环保验收、监测及环保问题35问答
2023-07-21
1、验收监测时,颗粒物无组织只是在污染源下风向2-50m,而不是厂界?
答:颗粒物无组织监测分厂界无组织和车间无组织两大部分,进行厂界下风向监测时,须同时进行上风向监测。2、验收监测过程,什么时候测厂界无组织、什么时候测车间无组织?答:一般验收监测都应针对企业的特征污染物和国家重点控制的污染物做厂界无组织监测。排放标准中对车间无组织排放有要求的,验收时应进行监测。3、噪声验收监测时,夜间无作业的企业,是否只测昼间?答:验收监测是在有工况条件下进行的,夜间无作业是没有工况,故只测昼间。4、企业自行验收监测(或委托第三方),是否有明确的监测次数、频次、天数?答:已颁布的行业验收监测技术规范和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中均有专门章节对监测的最低频次(监测天数和每天的监测次数)做出要求。5、验收监测中,如有环境保护敏感点,是否要同时测定污染物排放及环境空气质量?答:环境质量影响监测主要针对环评及批复中关注的环境敏感保护目标,因此,环评及批复中有要求时要同时进行监测。最好在敏感目标处于下风向时进行。6、执行恶臭标准14554-1993验收时,监测频次能否每天监测3次?答:有组织排放源采样频率应按生产周期确定监测频率,生产周期在8h 以内的,每2h采集一次,生产周期大于8 h的,每 4 h 集一次,取其最大测定值。无组织监测频率,对于连续排放源相隔2h一次,共采集4次,取其大测定值。间歇排放源选择在气味最大时间内采样,样品采集次数不少于3次,取其最大测定值。一般情况都需采集4次。7、废气验收监测时,低浓度颗粒物是否必须进行同步双样,全程序空白是否要扣除?答:同步双样是一种质控措施,HJ836-2017中7.3.8 规定“采集同步双样时,每个样品均应采集同步双样,同步双样的采集应符合附录A的要求”。其中所指的“每个样品” 为一个有效数据的组成样品(如1小时内等时间间隔采集多个样品),因此不是所有样品都必须采集同步双样。同步双样的浓度计算和允许相对偏差。全程序空白也是一种质控措施,用来判断和评价采样结果的有效性的。HJ836-2017中10.3.4 规定“任何低于全程序空白增重的样品均无效。全程序空白增重除以对应测量系列的平均体积不应超过排放限值的10%”;10.3.7规定“颗粒物浓度低于方法检出限时,对应的全程序空白增重应不高于0.5mg,失重应不多于0.5mg”。8、对于颗粒物(处理设施前、后)是否要分次采够1h,针对GB16157?答:GB/T16157-1996中对颗粒物采样只规定了单个点位的采样时间一般为3分钟,并未对滤筒的整体采样时间做出明确规定。但各类废气评价标准均注明是标准值为1小时的浓度排放均值。故每个有效评价值应分次采够1小时。9、无组织废气如Cl2、NH3等分析方法中要求采样时间与GB16297中的小时均值要求不一致,按那个要求采集?答:方法标准中给出的是单个样品的建议采样时间,是建议、不是规定。具体单个样品的采样时间根据排放废气中该项污染物的排放浓度确定。与GB16297中连续1小时采样或1小时内等时间间隔采集2-4个样品是不矛盾的。10、办公楼验收,人员均未入住,物业也未入住,无垃圾桶、废水产生,验收过程注意什么?需要他们把垃圾桶预备上才能验收吗?答:这种情况属无工况条件,无法实行验收。目前办公楼项目属于“环境影响登记表”,不需验收,直接备案就行。11、某水泥厂有15个排气筒,其中有7个排气筒出口设置不规范,且由于安全原因无法采样。现企业不想整改。如果企业请了另外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对那7个排气筒进行监测,本监测机构是否可以把另外监测机构的监测数据放在验收监测报告中?答:目前为企业自行验收或委托第三方完成验收工作,可以将另外第三检测机构的监测数据放在报告中,但要在报告中专门注明哪些数据是自己测的,哪些是企业提供的另外单位的监测数据,并要求企业提供盖章的数据报告作为报告的附件。12、验收监测时,燃烧生物质的锅炉,测定出来排口的含氧量为17-18%左右,实测浓度不高,但折算浓度很高。像这种情况如何改进(采取了布袋除尘设施)才可降低O2?答:首先检查系统监测断面之前的管路及处理设施是否存在破损漏风的情况,如果无明显漏风,氧量高应该属于生产负荷未达设计要求,而锅炉引风机和鼓风机又不能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节配风造成的。只能通过增加生产负荷和较少配风量来降低氧含量。13、如果按照上风向、下风向3个来布点,像现在企业都在工业园区内,有时上风向的参照点靠近交通枢纽点,因此TSP上风向数据〉下风向数据,可否按照厂界四周(东、南、西、北)来布点?答:厂界废气无组织排放的监测点位布设要按照《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T 55-2000)、《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附录C以及各行业排放标准中对厂界无组织排放监测的要求进行。不能在厂界四周同时布点。答: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修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和《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HJ942-2018,2018.2.8实施 ),新建项目要取得排污许可证后方能进行调试,调试期间进行各类监测活动。因此,对于新建项目的排污许可量要依据相应的行业排污许可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或《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HJ942-2018,2018.2.8实施 )中的方法进行计算获得。实际排放量核算时的监测,没有工况要求,按实际情况进行。15、无组织废气监测时,当地无明显风向,或监测期间风向发生变化,该如何处理?答:无组织监测时,风速低时适宜监测,但无明显风向或风向变化超过45°,均不适宜进行厂界无组织监测。应另选合适的天气条件。16、导热油炉执行标准?以及需要了解的信息和注意点?答:《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适用范围中明确规定:该标准适用于各种容量的热水锅炉及有机热载体锅炉。其中的热载体锅炉即俗称的“导热油炉”。因此,若环评及批复中未规定评价标准,即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对应燃料的排放标准。17、有组织废气量3次测量如何判断监测有效?(针对风量?答:有效数据的获得,是严格按照监测规范要求,从对工况要求、布点、采样、分析、数据计算全过程、各环节的质量控制来实现的。数据的平行性,证明了的监测过程工况稳定、无偶然误差产生。数据波动较大时,应逐项核查特别是工况变化和采样记录中参数的变化,判断有无错误操作。数据审核人可以结合污染源的工艺特点、风机设定风量和工作经验等进行数据合理性的判断。18、验收时,厂界噪声超标,敏感点达标,该如何处理?答:噪声验收目前还是审批制。厂界噪声超标而敏感点达标属于超标但尚未扰民的情况。要针对性的进行噪声源监测,若是由声源噪声超标引起的厂界噪声超标,应提出治理要求,不予验收。19、验收现场勘察阶段,发现环评中未提及污染源,是否应该对其验收?答:那要看该污染源是否涉及工程的重大变更,如果是因变更内容或工艺而新增加的污染源,则涉及环评的重新编制及审批。如果只是原工艺基础上增加的一个岗位处理设施,则应对其进行验收。20、排放浓度达标,排放总量超标,在验收中该如何处理?在环评报告中有污染物排放汇总表,其中可以看到单个污染源的排放量之和与总量是一致的。因此逐个对照环评预测量,看是哪个污染源的量超过了预测,有针对性的进行处理设施的改造。22、处理工艺废气的设施改变如何处理?如一家钢材防腐加工厂,环评及批复要求废气由活性炭吸附后,由15米排气筒外排。实际建设情况改用光氧化催化进行处理,处理后未设置排气筒,无组织散排。这种情况验收如何处理?单侧无组织废气行不?还是非得立排气筒,测有组织废气?有组织废气排放的,除了侧有组织废气外,是否一定测无组织废气?答:判断一个治理工艺的变更是否可行,总的原则是看它的污染物排放是否向好。处理设施应该按环评上的要求去执行,且排气筒未按环评及批复要求设置15米高而擅自无组织排放是不允许的。对排气筒测试有组织排放,对环评及批复要求测试的车间无组织逸散和厂界,测试无组织废气排放。23、环评和批复给的总量特别低,可能低好几个数量级,如0.000433t/a,验收过程中如何对待总量不能达标的情况?答:这属于总量批复的问题,应由建设单位与总量批复部门沟通解决。对照下列九条逐一检查,列出具体不合格项。1)环保设施未按要求完全落实;2)污染物排放监测结果超标;3)发生重大变动未履行相关环保手续;4)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完全治理;5)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者不按证排污的;6)分期建设、投产,其环保设施防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需要的;7)因违法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完成的;8)验收报告存在重大质量缺陷;9)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的。若不合格,应明确项目存在的问题,并针对性的提出内容具体、要求明确、技术可行、操作性强的后续整改事项。25、对于生产工艺部分变更,是否需要重新报批?怎么明确判定变更的部分属于重大变更?答:依据国家和本省列出的重大变更清单,对照判断。属于清单内的,要重新报批。26、针对处理效率尤其排气筒,很多处理设施之前无排气筒管道,无法开孔怎么办,进口开孔后,规范是否也跟出口一样严格执行“下三上六”的要求,是否不满足就不开孔?答:“技术指南”中规定,对不具备处理效率监测条件的(因安全和设施本身原因等),在报告中说明原因即可。监测断面选择时的“下三上六”原则是一种最佳的要求,实际情况不能满足要求时,采用加密布点的方法进行采样即可。答:选择合适的气象条件,使上风向避免受到局地污染源的影响,重新监测。29、技改项目监测方案如何确定?不涉及技改的污染源测不测?答:按技改内容确定监测范围和内容。不涉及技改的污染源不进行监测。30、验收监测时,如实记录工况是否对工况无75%以上的要求?答:不一定。有行业验收技术规范的,按规范要求的工况负荷进行验收;无行业验收技术规范的,按污染影响类技术指南进行验收,无工况的负荷要求。31、“排放总量=烟气流量×实测浓度”还是“排放总量=标干流量×实测浓度”?答:都不是。排放总量一般指月或年的排放量。你问的应该是排放速率的计算公式,答:一般的房地产开发属于环评登记类项目,不需验收,只需备案。33、GB16297-1996中提到“新污染源排气筒一般不应低于15米,若新污染源的排气筒必须低于15米时,其排放速率标准按原来计算结果再严格50%执行”,那对油烟是否适用?答:饮食业油烟的监测依据《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中的相关要求,其中5.3规定“油烟排气筒的高度、位置等的具体规定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制定”。并未做达不到高度要求严格执行标准限值的规定。达不到排气筒高度要求应视为未按要求完成环保设施的建设,属于验收不合格的范围。34、园区内的企业排污口只能测园区总排口怎么处理?两种情况企业都会有自己汇入前的采样口,情况1为了解其水质能否达到园区水处理设施入水水质的要求;情况2为排水管网维修和了解企业自身的排水情况。两种情况的排水管网一般均在地下,通过窨井观察和采样。35、“三同时”登记表里污染物排放指标后填写,是否只填写总量控制指标下的指标?答:“三同时”登记表中污染物指标,既要填写总量控制的指标,也要考虑排污许可证中的排放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