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壤及地下水自行监测方案怎么做?
2024-12-27

一、工作目的


为加强对有关企业的日常监管执法,确保企业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严控企业“跑、冒、滴、漏”现象和无组织排放,防止污染土壤。

二、工作对象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有毒有害物质排放等情况,确定纳入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的单位。

三、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做好<企业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签订工作的函》(川环函〔2017〕2069号)、《工业企业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技术指南(试行)》(HJ1209-2021)及其他相关资料。

四、工作内容及技术路线


开展企业场地的资料收集、现场踏勘、人员访谈、重点区域及设施识别等工作。根据初步调查结果,识别本企业存在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隐患的区域或设施并确定其对应的特征污染物,制定自行监测方案。

重点区域及设施识别:开展全面的现场踏勘与调查工作,摸清企业场地内重点区域及设施的基本情况,根据各区域及设施信息、特征污染物类型、污染物进入土壤和地下水的途径等,识别企业内部存在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隐患的区域及设施,作为重点区域及设施在企业平面布置图中标记;

五、工作程序


1、污染识别

包括人员访谈、资料收集、现场踏勘;

2、重点监测单元识别

结合《重点监管单位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指南(试行)》等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排查企业内有潜在土壤污染隐患的重点场所及重点设施设备,将其中可能通过渗漏、流失、扬散等途径导致土壤或地下水污染的场所或设施设备识别为重点监测单元,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监测工作。

重点场所或重点设施设备分布较密集的区域可统一划分为一个重点监测单元,每个重点监测单元原则上面积不大于6400m2。重点监测单元确定后,应依据“一类单元:内部存在隐蔽性重点设施设备的重点监测单元;二类单元:除一类单元外其他重点监测单元。”所述原则对其进行分类,并填写重点监测单元清单。

3、监测点位

(1)土壤监测点位置及数量

一类单元:一类单元涉及的每个隐蔽性重点设施设备周边原则上均应布设至少1个深层土壤监测点,单元内部或周边还应布设至少1个表层土壤监测点。

二类单元:每个二类单元内部或周边原则上均应布设至少1个表层土壤监测点,具体位置及数量可根据单元大小或单元内重点场所或重点设施设备的数量及分布等实际情况适当调整。

(2)地下水监测井位置及数量

企业原则上应布设至少1个地下水对照点。对照点布设在企业用地地下水流向上游处,与污染物监测井设置在同一含水层,并应尽量保证不受自行监测企业生产过程影响。每个重点单元对应的地下水监测井不应少于1个。每个企业地下水监测井(含对照点)总数原则上不应少于3个,且尽量避免在同一直线上。

应根据重点单元内重点场所或重点设施设备的数量及分布确定该单元对应地下水监测井的位置和数量,监测井应布设在污染物运移路径的下游方向,原则上井的位置和数量应能捕捉到该单元内所有重点场所或重点设施设备可能产生的地下水污染。

4、监测指标及频次

(1)监测指标

a)初次监测

原则上所有土壤监测点的监测指标至少应包括GB36600表1基本项目,地下水监测井的监测指标至少应包括GB/T14848表1常规指标(微生物指标、放射性指标除外)。企业内任何重点单元涉及上述范围外的关注污染物,应根据其土壤或地下水的污染特性,将其纳入企业内所有土壤或地下水监测点的初次监测指标。

关注污染物一般包括:

1)企业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中确定的土壤和地下水特征因子;

2)排污许可证等相关管理规定或企业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中可能对土壤或地下水产生影响的污染物指标;

3)企业生产过程的原辅用料、生产工艺、中间及最终产品中可能对土壤或地下水产生影响的,已纳入有毒有害或优先控制污染物名录的污染物指标或其他有毒污染物指标;

4)上述污染物在土壤或地下水中转化或降解产生的污染物;

5)涉及HJ164附录F中对应行业的特征项目(仅限地下水监测)。

b)后续监测

后续监测按照重点单元确定监测指标,每个重点单元对应的监测指标至少应包括:

1)该重点单元对应的任一土壤监测点或地下水监测井在前期监测中曾超标的污染物;

2)该重点单元涉及的所有关注污染物。

(2)监测频次

自行监测的最低监测频次按照指南中表2的要求执行。

5、监测方案编制

企业执行的自行监测方案描述(至少涵盖重点监测单元清单,标记有重点单元及监测点/监测井位置的企业总平面布置图,重点单元识别与分类过程描述,监测点位置、数量和深度的描述,各点位监测指标与频次及其选取原因描述,样品采集、保存、流转、制备等方法描述等);

六、监测方案变更


除下列情况外,监测方案不宜随意变更:

a)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或标准发生变化;

b)企业的重点场所或重点设施设备位置、功能、生产工艺等发生变动;

c)企业在原有基础上增加监测点位、监测指标或监测频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