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来,环境部将全力推进生态环境监测条例出台,依法压实排污单位、第三方监测机构等各自法律责任,让法律“长出牙齿”。 事实上,去年12月,生态环境监测条例草案已经开始征求意见。其中规定,一旦出现数据造假问题,不光监测机构要受处罚,排污单位也要受处罚。
生态环境部例行新闻发布会,向来是每个司局轮流作答,这一次轮到了生态环境监测司。
在3月26日的新闻发布会上,有媒体问起了第三方环境监测机构数据造假——请问环境部在打击监测数据造假方面做了哪些工作?如何进一步加强监管,确保我们的监测数据是真实可信的?
印象中,这应该是环境部第一次把矛盾直接对准了排污单位。而在此前的历次表态中,环境部大多强调的是第三方环境监测机构的责任。 事实上,类似的观点一直都有。很多网友就曾说过,第三方根本就不愿意造假,但企业是客户,谁出钱谁说了算。 今年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内蒙古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总工程师路全忠也建议,要加大对第三方机构造假的打击力度,同时作为“得利方”的委托方也应受相应处罚。 路全忠调研发现,去年在内蒙古发生的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造假案例约有150件,已涉及市场中的大多数第三方机构。他曾经询问造假机构人员,以后还造假吗?对方表示:“我不造假活不了,被处罚后还是要造假。” 为什么会出现这一状况?根本原因是在委托方。一些委托方压低价格,只为买一份“达标报告”甚至“假报告”。而第三方机构“我不做别人做”,为了生存就只能造假了。 因此,路全忠建议,在加大对第三方机构造假打击力度的同时,还应根据造假情况,将相关得利方纳入处罚范围。 面对这一现象,生态环境部打算怎么办? 看得出来,生态环境部的办法之一,就是通过出台法律,压实排污企业的责任。 未来,生态环境监测条例会如何压实排污单位的责任?从去年公布的生态环境监测条例草案中就能略窥一斑。 2024年12月19日,生态环境部发布《生态环境监测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开始对这份条例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排污单位要求、指使、暗示其委托的监测机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影响、干扰监测结果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第一款又是如何规定的?它的内容是: 排污单位或者监测机构篡改、伪造生态环境监测数据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公职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或者停业整顿,对从事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活动的监测机构可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其检验检测资质认定证书。 简单理解,排污单位要求、指使、暗示监测机构造假的,与监测机构同罪。 这样一来,也就是压实了排污单位的法律责任,不再出现“得利的是委托方,处罚的是第三方”的结果了。 未来,这份生态环境监测条例何时才能发布?
这些原因,最终形成了“得利的是委托方,处罚的是第三方”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