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监测是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基础工作,其数据的真实性与准确性,不仅和企业能否合法合规运营息息相关,还影响着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近年来,随着环境监测市场需求的增加,部分监测机构出现数据弄虚作假、操作不规范等问题,甚至有中介机构从中牟利,这不仅让监测数据质量大打折扣,还使排污企业面临经济损失和法律风险。
01.直接选择监测机构
直接与具备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对接,避免通过中介机构进行委托,通过中介机构委托不仅可能导致监测成本上升,而且不利于监督监测过程,甚至影响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02.选择具备资质、
信用良好的监测机构
严格审查其资质、业绩和信誉,确保监测机构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和条件。排污企业选取监测机构时可要求其提供具备资质能力的相关证明,或登录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信息公示平台(http://amr.gd.gov.cn/gdzj-web/modules/certificatesearch/main.jsp)查询其资质能力范围。
同时,通过“中国信用网”、生态环境部门网站、官方微信公众号等官方平台查询该机构的信用记录,优先选择没有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违法记录的监测机构。
03.合理评估监测成本,避免低价竞争
低价竞争可能导致监测机构为降低成本而忽视数据质量,甚至出现弄虚作假的行为。各排污企业在选择监测机构时,拒绝“超低价”陷阱,综合监测方案、机构专业技术水平等评估性价比,对其报价合理性进行审查和比较,避免因小失大。
04.签订规范合同,明确责任条
依法签订规范的监测服务合同,建议在合同中加入追责条款,明确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法律责任,确保一旦发生数据造假等问题,可依据合同约定追究检测机构责任,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
05.加强监督,确保监测过程规范
加强对监测过程的监督,避免当“甩手掌柜”, 对监测人员实施“三多”原则:多跟、多问、多核实,特别要注意以下事项:
(一)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第十九条规定,现场测试和采样应至少有2名监测人员在场。请各排污单位全程参与现场监测环节,落实好监督,如发现部分点位现场仅有1名监测人员,请督促其停止监测,要求其至少2名监测人员同时在场再开展监测工作。
(二)排污单位应当在委托第三方社会监测机构开展自行监测时,明确要求所委托机构提供监测报告和相关原始监测记录(复印件)并做好留存,报告须加盖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志,由英文缩写CMA形成的图案和资质认定证书编号组成。样式如下:
排污企业涉及环境监测的
法律法规提醒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2号)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对排污企业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6号)第十九条 排污单位应当对自行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不得篡改、伪造。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