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放口规范化设置重要性
《大气污染防治法》中明确指出,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
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排气筒高度
概念:指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面至排气筒出口的高度。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示例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新建污染源的排气筒一般不应低于15m。若某污染源的排气筒必须低于15m时,其排放速率标准值按外推计算结果再严50%执行。
当某排气筒的高度大于或小于本标准列出的最大或最小值时,以外推法计算其最高允许排放速率。
若排气筒的高度处于本标准列出的两个值之间,其执行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以内插法计算。
制鞋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4.3 其他污染控制要求
4.3.1 产生大气污染物的生产工艺和装置应设立局部或整体废气收集系统和净化处理装置。排气筒高
度应按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确定,且至少不低于15m。
排气筒高出周围建筑物要求
排放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