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开展工业噪声排污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
《通知》指出,依法逐步将排放工业噪声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纳入排污许可管理,推动排污单位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在“十四五”期间将工业噪声依法全部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
《通知》事关工业噪声管理
排污许可证管理有哪些变动?
对排污单位有哪些规定和要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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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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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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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范围
对于《通知》发布后首次申请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应按照相关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和《工业噪声技术规范》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在排污许可证中一并记载工业噪声排污许可管理事项。
对于《通知》发布前已经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应于2025年前完成工业噪声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相关工作,可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或由于其他原因需要重新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时,依据《工业噪声技术规范》,通过重新申请增加工业噪声排污许可管理事项。工业噪声排污许可管理事项可采用活页方式增加到排污许可证中,并在活页处加盖排污许可证审批部门公章。
对于纳入排污登记的排污单位,《通知》发布后首次进行排污登记的,排污登记表中工业噪声管理相关内容应填报完整;本通知发布前已经进行排污登记的,待排污登记表延续或变更时增加工业噪声管理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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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