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各持证企事业单位应于2024年1月15日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企业端”(http://permit.mee.gov.cn/)完成2023年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提交工作。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由国务院于2021年1月24日发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规定,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向审批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排放浓度、排放量等。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发生停产的,排污单位应当在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中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变化情况并说明原因。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
(二)未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及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或者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
(三)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
(四)未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或者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
执行报告小知识 1.执行报告分为:年度执行报告、季度执行报告、月度执行报告。 2.企业应提交哪些执行报告,都在排污许可证副本里予以载明。 3.一般来讲,各类型执行报告提交的时间如下表所示: 注: 持证不足10天的,无需提交当月月报; 持证时间不足1个月的,无需提交当季季报; 每年3月、6月、9月、12月月报和第四季度执行报告可不单独提交,并入当季季报和当年年报。 排污单位应确保提交的执行报告填报完整、真实和合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发生停产的,排污单位应当在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中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变化情况并说明原因。 还没开展年度监测的企业,需要抓紧时间安排了。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