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许可 l 有关废气排放口的两则咨询与官方解答
2024-06-27

问:

不同种类废气,能合并一个排气筒吗?

情况描述:

某企业生产汽车紧固件配件,磷化温度约80℃,通过天然气的方式供热,天然气燃烧废气采用低氮燃烧方式。酸洗磷化是在一个车间里面。酸洗废气收集后,经碱液吸收装置进行处理,尾气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DA001,实际现场燃烧废气与酸洗废气经一个排气排放的,这个不同气体会不会稀释排放,请问这个能合并排放吗?

答: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回复日期:2024-06-04

企业排放2种不同类型污染物的,需对不同类型的污染物分别进行监测。

若共用1个排气筒排放,在共用排气筒进行监测时需要同时进行氧含量折算和排放速率计算,并将不同污染物排放限值中相对较严的排放限值作为混合烟气的排放限值,很容易造成两种污染物同时超标。



问:

废气排放口增加能否判定不属于重大变动而取得排污许可证?

情况描述:

我公司环评期间切割、粉碎工序产生的废气(颗粒物)经一套布袋除尘器处理后合并排放至3#排气筒,并通过了审批。但是实际建设期间,由于切割、粉碎设备相距较远,故我公司在切割工序设置一套布袋除尘器+3#排气筒排放,在粉碎工序设置一套布袋除尘器+4#排气筒排放,变成了两根排气筒,排放口类型均为一般排放口,污染物排放种类、总量、排气筒高度和速率均未符合环评批复要求。请问这种由1根排气筒变为2根排气筒的情况是否符合排放口设置要求,能否判定为不属于重大变动而取得排污许可证?

答: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回复日期:2024-06-06

原环评批复中切割和破碎工段颗粒物处理后合并至1根排气筒排放,实际建设时因切割、粉碎设备较远颗粒物无法合并排放,改为通过2根排气筒排放,新增了一根排气筒,该变动不属于重大变动情形,属于一般变动,需编制一般变动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