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1、本项目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2017版)属于“8341普通高等教育”,查询了《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不在其名录范围,请问不在《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名录范围的建设项目需要申请排污许可吗?2、请问无需申请排污许可的单位需提出详细自行监测要求吗? 答复内容:您好,主行业不在《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名录范围的建设项目,还需对照108 类其他行业,涉及通用工序或《名录》第七条规定六项条件之一的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如未涉及则无需申请排污许可;自行监测要求除排污许可规定需要开展的内容外,还需对照项目环评批复要求、区域环境管理要求确认,可向辖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详询。感谢您对生态环境工作的来信关注!(来源: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问题二:实施排污登记的企业,是否需要开展自行监测?
回复:实行登记管理的企业应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开展自行监测工作。虽然排污登记非行政许可且未载明企业自行监测要求,但企业仍应落实相关的自行监测要求。如:进行登记管理的锅炉单位,应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火力发电及锅炉》(HJ 820-2017)中的相关规定开展自行监测。(来源:嘉定环境)
问题三:排污登记的企业是否需要自行监测?
回复:实施登记管理的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排污登记表,排污登记信息不包括自行监测相关内容。其他环境管理要求明确进行自行监测的,排污单位应执行相关要求。(来源: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综上:
1、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不论是重点管理单位还是简化管理单位,均应当编制自行监测方案,并按照自行监测方案要求开展自行监测。
2、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应当编制自行监测方案,并按照自行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
3、现行法律法规没有对排污登记单位有编制自行监测方案的要求,其他环境管理要求明确进行自行监测的,排污单位应执行相关要求。例如排放工业废水的排污登记单位,需要对其排放的水污染物进行自行监测;排放工业废气的排污登记单位,需要对其排放的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
相关规定
1.《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不得少于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