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要求申报?
多次督促?
不予理会?
作出行政处罚!
2024年,佛山市生态环境局顺德分局北滘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对排污许可证管理平台企业申报情况审查时发现,北滘镇内某五金喷塑厂未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申报自行监测数据。该企业从事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项目,项目的酸洗、清洗工序有废水产生,根据其排污许可证规定,清洗废水需要每季度开展一次自行监测。发现问题后,执法人员多次通过电话及现场通知等形式,督促该企业负责人尽快按要求开展自行监测并申报数据,但企业一直不予理会。 2024年8月9日,北滘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再次到达该企业进行检查,经核实,该企业第二季度正常生产,有清洗废水产生,但未对2024年第二季度排放的清洗废水进行自行监测,未能提供2024年第二季度以来的废水自行监测记录。 北滘监督管理所对该企业未按规定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的行为进行了立案处理,责令其按排污许可证规定对排放水污染物进行自行监测,最终对其作出9.8万元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内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