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信:
在《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布设技术规范(试行)》(HJ664-2013)附录B中提到了“平均浓度偏差应小于15%”。对平均浓度偏差的计算的应该怎么理解?是:变更后点位平均浓度减去2个点位的浓度平均值的差,除以2个点位的浓度平均值。还是:变更后点位平均浓度减去原点位平均浓度的差,除以原点位平均浓度?
回复: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布设技术规范(试行)》(HJ664-2013)附录B要求“变更后城市点与原城市点位平均浓度偏差应小于15%”,计算公式为:(变更后城市点浓度均值-原点位浓度均值)/原点位浓度均值*100%。
来信:
作为工业园区高层厂房进驻企业多,三面邻厂或者两面邻厂的情况非常多。
1、如何对首层以上的企业进行厂界布点进行噪声或废气排放监测?
2、如同栋楼宇楼上甲企业、楼下乙企业间都有公共部为上下层之间的楼板,都有噪声排放,如何监测乙企业(设有办公区、生产区)受楼上甲企业排放噪声影响?相反,如何监测甲企业受乙噪声排放影响?
3、把工业园区内厂房违反规划用途作为非工业(办公室、电商办公等)用途时当作噪声敏感点,是否合适?
目前基层遇到此类投诉非常多,这些在现行GB12348-2008中并未说明,望能得到指导意见?
回复:
一、企业厂界噪声布点应按照《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执行,一般情况下测点选择在工业企业厂界外1m即可,厂界指由法律文书(如土地使用证、房产证、租赁合同等)中确定的业主所拥有使用权(或所有权)的场所或建筑物边界。
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第3.1条规定,“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使用固定设备等产生的、在厂界处进行测量和控制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上下楼两企业之间的噪声影响不属于干扰生活环境,不能按照《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开展测试与评价。工业园区中高层厂房的上下楼两企业之间的噪声测试与评价应结合管理部门或委托方的监测目的和要求开展,必要时可在噪声监测期间暂停与待测企业相邻企业的噪声源的运行,以准确识别测量企业的噪声。
三、按照《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敏感建筑物指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工业园区以生产为主,园区内建筑一般不属于噪声敏感建筑物。
来信所述工业园区内的非工业用途的办公室、电商办公建筑是否可以作为敏感建筑物,需结合工业园区关于该建筑物最新的规划与用途以及当地管理部门的声环境管理要求判断,如无相关的依据,一般不判断为噪声敏感建筑物。
来信:
关于地表水国家考核监测和评价有几个问题咨询。
1、《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数据统计技术规定》(试行)中规定,日代表值和月代表值均不少于当日或当月应获得全部日代表值的60%,可进行统计,但《关于印发〈国家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数据审核技术细则(试行)〉的通知》(总站水字〔2020〕553号)中第十三条规定,全月可用于评价的自动监测数据不足6条时,不使用自动监测数据评价。二者在数据统计和评价是存在矛盾,以哪个为准,请予以解答。
2、《关于印发〈国家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数据审核技术细则(试行)〉的通知》中第十二条规定,当受浊度和盐度影响,无法客观真实反映水体水质状况时的监测数据,受影响指标可不参与水质评价,包括一般水体浊度高于500NTU、感潮河段浊度高于200NTU时段内的监测数据和感潮河段或高盐水体电导率高于3000µS/cm时段内的监测数据。但在实际考核评价过程中,总站未明确受影响指标,也并未剔除相关数据。请予以解答。
3、因各省提出入海河流断面受海水倒灌、盐度影响,全国从155个入海断面中,筛选出83个断面受海水影响潮汐现象明显,能否提供155入海断面和83个断面清单或相关文件。
回复:
1、《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数据统计技术规定》(试行)中,日代表值和月代表值均不少于当日或当月应获得全部日代表值的60%,是指自动站正常运行期间的数据有效率不低于60%;《国家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数据审核技术细则》中,全月可用于评价的自动监测数据不足6条,是指用于水质评价的自动监测数据不能少于6条。因此,两者并不存在矛盾。
2、受高浊度、高盐度影响的水体,因各水站所用仪器不同,抗干扰能力不尽相同,根据地表水自动监测运维质控相关规定及自动监测数据三级审核技术要求,结合水站的“一站一策”原则,每月组织召开专家审核会,并根据专家意见,综合判定参与水质评价的数据。
3、根据《“十三五”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网设置方案》(环监测〔2016〕30号),“十三五”期间入海控制断面195个中,建有水站的断面155个,依据长期自动监测数据变化趋势来看,入海控制断面是否受潮汐影响及影响时间并非固定,因此每个月的受潮汐影响的断面数量也不同。
来信:
环办环评函【2020】688号,选址在原厂址附近调整(包括总平面布置变化)导致环境防护距离范围变化且新增敏感点的,这原厂址附近是否可以理解为在园区内调整都可以认定是附近,还是有明确的距离限定。
回复:
《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中“在原厂址附近调整”是指建设项目调整后厂址红线范围与原厂址红线范围有重叠部分的情形;“重新选址”是指建设项目调整后厂址红线范围与原厂址红线范围没有重叠部分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