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内容:
尊敬的省厅领导您好,兹有某工厂于2004年通过了注塑工艺的环评审批,2005年通过了阳极氧化工艺的环评审批。注塑工序后已验收并投入使用,但阳极氧化一直未有建设和使用,故未进行验收。
但现在由于生产需要需对阳极氧化部分进行建设,请问现在进行建设阳极氧化工序是否验收后投入运营即可?还是需要重新编制环评,若是需要编制环评是按照哪一类型的环评进行报批(新建、扩建或是其他的形式)?
问题答复:
您好。根据《环评法》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办理环评报告书报告表的项目需要办理竣工环保验收。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