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厅答复】废气排放口合并需要变更排污许可证吗?
2023-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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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内容:

某建筑陶瓷生产企业目前有两个主要排放口(DA001、DA002),分别配套TA001、TA002两套处理设施。主要污染物均为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此前环评项目已整体通过环保验收,现拟将两个废气排放口合并(处理设施数量不变,仅将两套处理设施TA001、TA002处理后的废气引入一个排放口进行排放),生产规模、工艺和废气治理设施均不变。请问下这种情况是否进行排污证变更即可。

问题答复:

您好!根据所述信息,如不涉及《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五条重新申请情形的,建议变更排污许可证即可。建议结合项目具体情况进行判定。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来源:广东省生态环境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