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自查】面对各层级的“环保检查”,企业如何做好自检自查?
2023-09-07
在2023年全国生态环保工作会议上,黄润秋部长表示,2023年将“认真谋划、适时启动第三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而在第三轮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启动之前,第二轮中央生态环保督察还有“后半篇文章”要做,同样值得引起关注。

近日,生态环境部下属的6大督察局纷纷奔赴地方,对第二轮中央生态环保督察的问题整改情况开展调研。
1-2月,东北督察局先后对辽宁、吉林、黑龙江3省开展了7次调研,调研的内容是“中央生态环保督察整改情况”。

1月29日,河北省向社会公开第二轮中央生态环保督察报告整改方案。华北督察局第一时间就对《整改方案》进行了认真细致梳理,形成了河北省第二轮整改方案细化表,紧盯推进河北省整改工作落实到位。

2月15日-17日,华东督察局也对上海市“生活污水直排长江”“老港垃圾处置基地含水率超标污泥长期堆存”两项重点整改任务进行了现场检查盯办。

此外,今年2月,西北督察局、西南督察局、华南督察局也都行动起来,分别对陕西省汉中市、贵州省贵阳市、湖南省株潭市等地进行了调研督导工作。

上述6大督察局是生态环境部的正厅级派出机构,承担所辖区域内的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以华南督察局为例,驻地广州,对所辖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等区域承担中央生态环保督察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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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各层级的“环保检查”,企业如何做好自检自查?


随着温度的逐渐升高、夏季臭氧管控的逼近以及第三轮环保督察的到来,环保迎检压力也随之增加,为更好的保障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需要重点注意哪些日常管理?

环保手续方面


要理清重要环保手续的主要依据及有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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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环评

判定企业是否需要做环评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注意:应办理环评的项目,未办理环评、未取得环评批文已开工建设或生产的,都属于未批先建。

工作依据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

2《国民经济行业类别》(GB/T4754-2017)

3区域规划环评中环境准入及批复要求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二、排污许可

其中第1条为判定企业为重点管理、简化管理、登记管理的依据;管理条例为排污许可变更、重新申请、五项责任主体等的依据。注意:排污单位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属于无证排污。

工作依据

1《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

2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3《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排污许可需要在排污许可管理平台企业端上填报。流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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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环保竣工验收

     注意:已发布的行业验收技术规范应按照行业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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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的主要流程

1、建设期:项目开工建设,编制《施工期环保措施落实情况报告》。

2、竣工及调试期:项目竣工进行调试期前,编制《环保措施落实情况报告》,必要时编制《非重大变动环境影响分析说明》,根据需要在调试前完成排污许可的申领或变更、重新申领。

3、竣工环保验收:项目调试完进入验收监测,编制《验收监测报告》、《验收意见》、《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4、竣工环保验收期公示满20个工作日后的5个工作日内,在“全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进行最后一次公示。

四、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注意:应急预案有效期为三年,备案满三年需重新修订。

1、根据《企事业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备案管理办法 (试行)》,涉及以下内容的企业需要办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排放企业,包括污水、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企业;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尾矿库企业,包括湿式堆存工业废渣库、电厂灰渣库企业;其他应当纳入适用范围的企业。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涉及危废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的单位应依法制定应急预案。

3、环评批文中明确要求编制应急预案并上报备案的。

五、固废危废

标准、技术指南、规范

1《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2013年修订)

2《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制定技术导则》(HJ1259-2022)

3《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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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废备案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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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移三联单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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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跨省转移规定及流程


1、申请:需要移出危险废物的企业应当向移出地省级环保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危险废物转移方案,移出者与接受者签订的委托协议,移出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接受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移出者对其材料真实性负责的承诺书,移出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2、预审:移出地省级环保主管部门进行预审,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3、征求意见:移出地省级环保主管部门受理后进行网上公示,无异议的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征求移入地省级环保部门的意见。

4、函告意见:移入地省级环保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移出地省级环保主管部门的商请函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接受的意见,并函复移出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5、及时告知:移出地省级环保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移入地省级环保主管部门复函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通知申请者并说明理由。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自查


依据:现有各项环保手续及环保手续中对废气、废水、固废的管理要求,主要从以下几个维度展开:
1、企业是否已按照环保手续落实各项环境污染治理措施。如:废气、废水的收集、净化处理及排放措施,固废的合同签订、备案。
2、对照现有环保手续,是否涉及变动或新增(从产品种类、产能、设备、原辅料种类、环保措施等方面逐一检查),变动的部分是否需要增加环保手续、是否需要落实环保措施。
3、根据环保手续要求委托资质单位开展例行监测,注意监测频次是否满足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或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的要求,另外采样口设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4、是否设置废气、废水、固废的相关治理设施运行台账,相关环保标志牌、管理制度、台账、备案、转移联单是否齐全。
5、是否落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环境风险防控措施,如雨水截止阀、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及记录、必要的应急物资及维护记录、应急演练记录、预案修订情况记录等。
6、环保设施一定要保证正常运行,与生产设备同启同关,废气、废水处理设施建立运行台账并保存。
7、注意检查可散发有毒、有害气体和粉尘、液体的运输、装卸、贮存的环保防护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