②是否在有效期内,如届满是否于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审批部门提出申请,当前是否已延续;③ 是否存在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等情 形,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是否向审批部门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变更手续,当前是否已变更;⑦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是否有排污登记表,登记表中信息是否齐全;填报信息发生变动时,是否自发生变动之日起20日内进行变更填报。⑧是否存在未取得排污许可 证,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情况。(排污单位管理类别参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 年版))①现有主要生产 设施、污染防治设施的类型、数量、性能和生产、污染治理 工艺,是否与排污许可证或排污登记表一致,是否符合要求;②污染防治设施管理维护情况、运行情况,是否有运行记录, 是否存在停运或者不正常运行情况,是否按规程操作。②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是否与排污许可证或排污登记表规定相符;③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是否在建设污染防治设施的同时,建设规范化污染物排放口。①排污口(源)排放污染物的种类、 浓度、排放方式等是否满足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及生态环境 部门批复的要求;②是否有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偷排 行为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 排放污染物;④特殊时段是否明确禁止或限制污染物排放的要 求,企业是否按要求停止或限制排放污染物;⑤是否存在未 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控制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①是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 准规范开展自行监测②原始监测记录是否保存,是否满足 保存期限不少于 5 年的要求;③是否存在篡改、伪造自行监测数据的行为。如有必要,可由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进行现场 采样或者监测。④对于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还应检 查自动监控系统情况。⑤是否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 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 网;⑥是否出现过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的 情况,是否及时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并进行检查、修复。②是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 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③是否按照不少于5年的要求保存 环境管理台账记录;④出现污染物排放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异常情况时,是否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减轻危害后果,是否如实进行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并说 明原因,是否将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异常情况下的污染物 排放计入污染物排放量。(环境管理台账具体要求参照《环 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①是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是否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 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排放浓度、排放量等;②在排污 许可证有效期内发生停产的,是否在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中 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变化情况并说明原因;③是否按照排污 许可证规定,如实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开污 染物排放信息,信息应当包括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浓度和 排放量,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运行情况、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自行监测数据等;其中,水污染物排入市政排水管 网的,还应当包括污水接入市政排水管网位置、排放方式等 信息。资料来源:淄博市生态环境局(《排污许可行政执法手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