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业油烟污染物排放标准》
为减少餐饮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组织有关单位编制了地方标准《餐饮业油烟污染物排放标准》(送审稿)。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7月24日前。
本文件规定了餐饮服务单位油烟和非甲烷总烃的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城市建成区内现有及新建餐饮服务单位的油烟和非甲烷总烃排放管理。
排放油烟污染物的单位内部非经营性职工食堂,参照本文件执行。
与现行国标相比,广东省地方标准的主要变化:
1、餐饮服务单位、油烟、标准状态等3个为沿用原标准定义;
2、为与《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其它文件相协调,重新定义了无组织排放;
3、由于本标准中对油烟中排放的VOCs进行控制,增加了非甲烷总烃的定义;
4、为了循序渐进、有步骤、有计划地推动文件的顺利实施,将餐饮服务单位根据其建设和经营情况分阶段逐步进行管控,增加了现有餐饮服务单位和新建餐饮服务单位2个术语;
5、为了区别一般设施,规范油烟污染物净化相关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增加了油烟污染物净化设施的定义;
6、为了与GB 35848—2018《商用燃气燃烧器具》相协调,增加了额定热负荷的定义;
7、由于污染物去除效率的概念已众所周知,不会产生歧义,本标准中去除了污染物去除效率的定义。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广东省《餐饮业油烟污染物排放标准(送审稿)》规定,餐饮服务单位油烟和非甲烷总烃排放限值为:
油烟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小型餐饮服务单位1.2mg/m³、中型和大型餐饮服务单位1.0mg/m³;
非甲烷总烃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中型和大型餐饮服务单位为10.0mg/m³。
4.2措施性控制要求
4.2.1 餐饮服务单位应在产生油烟污染物的炉灶、蒸箱、烤炉(箱)等加工设施上方设置集气罩,罩口投影面应大于灶台面。同时安装适配的排气管道、油烟污染物净化设施和排风机并保证正常运行。
4.2.2 油烟污染物净化设施应与排风机联动,应在烹饪作业期间全过程开启,应按净化设施正常运行。要求进行维护保养,至少每季度清洗、维护或更换材料1次并做记录,保留台账1年备查。
4.2.3 油烟污染物排入公共烟道之前应单独处理达标,排气筒出口朝向应避开易受影响的建筑物。
相较于现行国标《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油烟排放限值2.0mg/m³,广东省地方标准收紧了油烟排放浓度限值,增设了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限值,明确了油烟污染物措施性控制要求,删除了油烟净化设施去除效率要求。